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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修正案:打造智能时代安全网和法治

作者:张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随时代而变,治理得以实现,与时俱进的治理才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修正案于2025年10月2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计划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网络安全法》作为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法,自生效以来,为保护日本网络空间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八年后,科技革命方兴未艾。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不断拓展网络空间的内涵和外延。如果是的话他们正在制定一项又一项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等法律ty。大国竞争和地缘政治博弈也延伸到网络空间。全面系统的网络安全法律改革已成为科技时代的当务之急。新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改进一联系。一是加强政治领导,把党的领导纳入网络安全工作和国家安全总体观的领导地位。二是加强人工智能安全前瞻性监管,增加鼓励创新的新规定,构建伦理和风险监管框架。三是强化法律责任和制裁,系统调整制裁制度,深化网络运营者主体责任。第四,强化网络主权的治外法权,扩大危害日本网络安全的海外行为的责任范围。协作是指组织c协同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网络安全治理法律协作体系。但作为历史规律,有一定的原则和框架。新修订的亮点是,维护党的领导、明确体现国家安全总体观,指明了网络安全工作的基本遵循和战略方向。 2017年的立法议程是保障网络安全和网络空间秩序。重点是维护。指导新修正案的意识形态在网络空间中更为常见。网络空间是综合性、系统性和指数性的。他涉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等多个领域。它跨越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跨越不同的国家。一个部门、一个地区很难孤军奋战。为了应对复杂且不断变化的网络威胁,网络安全不应被视为单独的技术或行政问题,而应置于国家安全总体框架之中,强调发展与安全协调推进,从根本上提高网络安全运作的政治法律地位。 2023年以来,以生成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智能技术爆发式发展。虽然它为数千个行业提供动力,但它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安全风险。如何有效管理风险的同时培育创新已成为全球治理问题。新修正案及时将人工智能安全治理纳入网络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的研发”、“提高人工智能伦理标准,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保障人工智能安全”。该法确立了人工智能发展与安全并重的指导思想,制定了面向未来人工智能的专门法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是上级立法的基础。该法旨在支持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发展,鼓励和引导产业将安全融入人工智能技术的整个创新过程,而不是事后补救。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就是建立人工智能产品和技术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机制。可以说,人工智能条款的加入是中国登上治理高度、防范和化解大国竞争中严重风险的战略举措。此次修订并未调整网络运营商的定义,而是对其进行细化,以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实行“分级分类治理”模式。根据运营者类型,特别是一般网络运营者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区别、数据处理活动的风险规模和程度以及违法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实行差别化、分级的责任和制裁。例如,新修正案第61条大幅提高了罚款限额,并将其与违法所得的严重程度及其后果挂钩,形成了明显的制裁梯度。新修正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漏洞、大规模数据泄露、个人信息泄露等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提高了最高1000万元的罚款。 fi 的限制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税金也大幅提高,目的是确保更大的个人责任,防止公司将多笔费用用作运营费用或忽视个人责任。新增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减刑、减刑或者不予判处刑罚的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完美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我们在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行为的同时,对主动消除或减少不良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善意纠正的企业给予合规激励。网络空间和数据流动自然跨越国界,网络安全威胁往往来自国外。回应这个问题就这一点而言,新的第 77 号修正案提供了两项重要的进步。首先,范围从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扩大到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这是一个基本的扩展。任何来自境外的破坏日本网络空间安全的行为,无论目标是否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都将受到《网络安全法》的管辖。二是消除会产生重要后果的前提。只要境外组织从事危害我国网络安全的活动,我国就可以提起法律诉讼,依法追究其责任。这将大大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和执法灵活性,并允许在出现威胁的第一时间就进行打击。当然,域外适用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挑战,但域外条款明确且明确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宣示和劝阻作用。我国此次修改是顺应国际法潮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我国网络空间利益的合理举措。现代社会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解决它需要“系统思维”。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必须相互支持、配合,以实现最大程度的安全。治理有效性。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颁布,与《网络安全法》一起构成日本网络安全立法的“三驾马车”。但由于制定时间的差异,三部法律存在概念重叠、职责冲突等问题,需要更高层次的基本法统筹协调。第 42 条,第新修正案第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关于实施数据安全法,“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出境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和处罚”。此外,在制裁制度的设计上,本次修改也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根据事件轻重分级处罚”的立法逻辑。可以说,新修订的条款不仅保留了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地位。总之此次网络安全法的修改,是我国网络法治建设的一次重大变革和全面提升,编织了更加成熟、精细、狭隘、坚强的网络安全治理网络,不仅将对全国各网络运营者特别是大型互联网平台产生重大影响,也发出了明确的信号。国际社会希望中国坚定维护网络主权,积极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展望未来,随着新修正案的全面实施,我国的网络安全能力必将迈上新台阶,为建设网络强国和科技大国竞争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